|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采购办公室与采购中心必须分开设立,各负其责,形成制衡机制。根据沧机编办字[2002]56号文件精神,将设在市财政局的“沧州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划归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管理。沧州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已开始正式办公。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购中心职能:负责实施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采购服务。
二、采购范围:按沧州市财政局沧市财采[2003]1号文件,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03-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制定的政府采购目录范围。
三、采购工作程序:一是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人均应按规定编制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在资金落实的情况下,经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核后,由政府采购办公室向采购中心下达采购计划,然后集中采购;二是采购中心按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依法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进行采购。
四、采购遵循的原则: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原则,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及廉政建设。
五、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项目的采购,必须依照《采购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进行采购。监察、审计等部门将对各单位的采购行为依法跟踪审计、检查。凡违规、违纪者,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沧州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办公地点在市政府办公楼一楼。
联系电话:2160816、21605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