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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夏,道外北十六道街367号大院,建房挖地基时,掘出一块石碑。
碑高近2米,宽0.5米余,厚不足0.3米。碑文大意是:一位清朝官员马某,在此地作了3件好事,一是建立了脚行组织,使沿江一带装卸货物减少丢损,并克制了斗殴现象,对维持码头秩序做出贡献;二是成立了妇女从良所,使受虐待和摧残的妓女得到了保护,凡是逃来从良所的妓女,可择配从良;三是成立了商业公会,举办慈善会,灾年为穷苦人放粥。
石碑刻记时间为清宣统二年(1910年),出土时,正值“文化大革命”,无人收管。后被人用三轮汽车运走,至今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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