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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优惠政策


  

2003年9月15日

 

l、以出让方式取得国家土地使用权从事生产经营、房地产开发的,变更土地登记费按50%收取。

 

2、投资建立非盈利性公用设施项目的,按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免缴土地使用出让金。

 

3、收购市属及其以下亏损、关停、倒闭的现有国有企业全部产权的,土地出让金按规定标准的50%交纳。租赁本款规定的企业,土地租金按规定的50%收取。

 

4、利用国有荒地植树育林的,土地无偿使用,林权归己,可以继承。

 

5、外商投资兴办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科学技术、教育、卫生等社会公益设施,按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免缴土地使用出让金。

 

6、企业与开发区签订进区有关协议后,持建设、规划有关批复办理用地手续,并按每平方米30元交付首期土地出让金,获《用地许可证》,可办理开 工建设有关手续,剩余土地出让金可缓交。

 

7、企业应按与开发区签订协议规定的期限开工建设、竣工投产。投产第三年度按所达到的每万平方米土地产出销售额度(或开发区实际财政收入)不同,可获得不同比例的土地出让金扶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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