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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租赁国有企业优惠政策


  

2003年9月15日

 

l、外国投资者收购国有企业时,根据资产质量双方协商定价。资大于债的,以净资产作价收购,债随资走;资债相当的,按零资产收购,并承担全部债务;资不抵债的,实行零以上债务剥离收购,剥离出的债务实行挂帐。

 

2、外国投资者收购租赁市属国有企业,接收全部离退休职工的有关费用可以从净资产中核减;接收全部在职职工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自行确定工资标准,也可以一次性买断工龄。

 

3、外国投资者收购国有企业可以重新申请企业名称,也可继续使用原名称;允许使用原企业品牌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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