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第二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具体防治措施参照《哈尔滨市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实施方案》和《哈尔滨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技术保障方案》执行。
二00三年五月六日
哈尔滨市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
工作方案(第二套)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发生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近期我市也发现了“非典”疑似病人,防治“非典”工作形势十分严竣,任务异常艰巨。为进一步加强防范措施,确保疫情不扩散,保障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管理法》的规定和《黑龙江省加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第二套预案》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切实加强对防治“非典”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应切实发挥防治“非典”工作指挥部或领导小组的作用,并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市防治“非典”工作指挥部统一部署,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统一协调,统一指挥;要进一步强化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范措施,特别是要相应建立防治“非典”工作机制,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此项工作由市防治“非典”工作指挥部负责。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依法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坚决把好入口关,有效切断传染源
加强对机场、车站、公路的监督检查,凡乘交通工具进入我市的所有乘客,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测量体温,否则,不予放行。对发热人员应登记造册,由乘务人员、医务人员统一收交留验观察站进行处理。对有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的乘客要立即予以就地就近隔离观察,并及时将情况报告所在地防疫机构。要加强留验观察站的技术力量,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和设备,提高工作效率和检验能力。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对从县、乡公路进入人员的检查把关。充分发挥社区管理机构作用,采取群防、群治、群报的办法,有效控制可疑人员。此项工作由民航、铁路部门、市交通局、公安局和卫生局负责。
三、进一步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
各类宾馆、旅店和招待所在接受旅客入住登记时,必须让旅客填写健康申报表,并安排专门人员为其测量体温,同时要求旅客如实申报是否来自疫区,是否接触过“非典”病人,否则,不予接纳其入住。对来自疫区的旅客,要集中安排楼层住宿,并自入住之日起,必须进行两周隔离留验观察,每日接受体温测量,如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要立即报告所在地防疫机构。各类宾馆、旅店和招待所应当关闭中央空调,经常开窗通风、换气。切实加强对各单位特别是建筑企业招收临时用工的控制,暂停招收来自“非典”疫区的临时用工。对使用外地民工较多的建筑工地,建筑等有关部门应进行防治“非典”工作的检查督导,定期组织排查,发现疫情要按规定及时报告。此项工作由市旅游局、卫生局、工商局、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负责。
四、搞好重点人群的防控工作
进一步加大对农村、社区、学校、托幼园所等机构防治“非典”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农村三级预防医疗保健网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的作用,搞好监测和报告。从发生“非典”疫区返哈的人员,应向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告,并主动接受卫生服务机构防疫检查。大、中专学校要实施封闭式管理,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要坚持晨检制度,杜绝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和儿童入校(园),并可根据疫情发展采取必要的得力措施进行控制。此项工作由各区、县(市)政府,市卫生局、农委、民政局、教育局负责落实。
五、加强防治设施建设,确保医疗、防护安全
各区、县(市)政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加强发热诊室、隔离观察室、指定医院和留验医院(站)的建设,做到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三区布局合理,人流物流分明,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各区、县(市)政府要结合广东、北京等地区救治“非典”病例的经验,制定“非典”病例治疗处理方案,并立即开展抢救“非典”病例的技术培训,保证病人的医疗安全。各单位要认真落实《疫区隔离和医护人员防护的要求》,做好医务人员的自我保护工作,储备足够的防护装备,做到万无一失。有关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危重病人转院、运送、会诊等措施,保证病人途中运送安全。要建立危重病人会诊制度。举全市医疗技术之力,提高治愈率,降低死亡率。市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非典”病人救治场所的监控,维持好医院工作秩序,协助医疗机构做好“非典”防治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大对“非典”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非典”防治设施建设不力的单位要严肃处理,以保证“非典”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此项工作由市卫生局、民政局和各区、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六、控制人员外出和旅游,限制举办大型活动
近期,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不准组织全国和跨省的会议;不准在公共场所举办大型人员聚集的活动;不准组织外出开会、考察等活动。旅游主管部门和旅行社,不准组织到外地和农村旅游。同时,要劝告外省市旅行社,近期内不要组团来我市旅游。此项工作由各区、县(市)政府,市旅游局、城管局、公安局负责落实。
七、加强对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
凡进入我市的飞机、火车、长途客货车,市内各类公共交通工具,以及车站、码头、建筑工地、宿舍、宾馆、商场、卡拉OK厅、学校、网吧、舞厅、饭店、剧场、影院、股票大厅等公共聚集场所,必须每天消毒,粘贴消毒标志,注明消毒时间,保证通风换风。所在地的防疫机构要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毒防护有关规定的,应责令停业整治。此项工作由民航、铁路部门,市交通局、文化局负责落实。
八、大力开展城乡爱国卫生运动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广泛发动群众,组织群众,深入开展春季爱国卫生运动,集中清除垃圾死角。加强农村、社区的卫生管理,做到家净户洁。要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预防疾病的发生。此项工作由各区、县(市)政府,市卫生局、市爱卫会、综整办、城管局负责落实。
九、努力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物资保障工作
各地区必须保证防治经费,储备足够的预防、消毒、检验、治疗、防护等药品和设备,保证药品和防护物资的质量。加强对市场供应的药品、器具等质量和价格的监督检查,对哄抬物价及销售伪劣防治非典药品和物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严肃处理。此项工作由各区、县(市)政府,市财政局、经贸委、药品监督局、物价局、工商局负责落实。
十、加强舆论宣传工作
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防治“非典”工作的重要性,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宣传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预防“非典”知识;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和各种网络、报纸等媒体,开辟专栏和专题节目,及时播发中央媒体及我市关于防治“非典”的稿件和节目;要组织力量深入社区、企业、学校,利用宣传栏、黑板报、小广播等形式,宣传防治“非典”的知识,及时解答群众关心的问题。各单位要编印防治“非典”的宣传材料,把预防知识普及到每个家庭、每类人群、学校、老干部活动室。医学专家和医务人员要通过讲座、咨询等形式广泛普及预防常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引导群众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增强信心,稳定情绪。此项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各区、县(市)政府,哈尔滨日报社、哈尔滨电视台、哈尔滨广播电台负责落实。
十一、加强督导检查,落实责任
防治“非典”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辖区内的单位不分行政隶属关系,都必须接受该地区防治“非典”工作指挥部或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统一领导,落实防治“非典”各项措施。要加强督导检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指挥部将派10个督查组,督查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防治“非典”工作情况,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到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通报批评;对玩忽职守、失职和渎职者,要追究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此项工作由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指挥部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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